党建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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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增强对向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增进向导干部清廉从政,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划定和国家有关执律例则,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向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审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整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向导职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向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向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泛起职、但尚未治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向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自己婚姻转变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自己的婚姻转变情形;
(二)自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形;
(三)自己因私出国(境)的情形;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形;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住民通婚的情形;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形;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形和职务情形;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向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自己的人为及种种奖金、津贴、津贴;
(二)自己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字画等劳务所得;
(三)自己、配偶、配合生涯的子女的房产情形;
(四)自己、配偶、配合生涯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包管以及其他金融理工业品的情形;
(五)配偶、配合生涯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形;
(六)配偶、配合生涯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小我私家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的情形。
第五条 向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划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向导干部爆发本划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向导干部小我私家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凭证划定报告。因特殊缘故原由不可准时报告的,特殊缘故原由消除后应当实时补报,并说明缘故原由。
第七条 新任向导干部应当在切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凭证本划定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
向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告退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向导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凭证干部治理权限由响应的组织(人事)部分认真受理:
(一)中央治理的向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质料由该向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认真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分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治理的向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分报告;不属于本单位治理的向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分报告,报告质料由该向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认真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分转交。
向导干部因爆发职务变换而导致受理机构爆发转变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实时将该向导干部的报告质料凭证干部治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向导干部在执行本划定历程中,以为有需要讨教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讨教。
讨教事项属于详细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应当认真研究,实时回复报告人;属于本划定的诠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凭证划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讨教,并凭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回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凭证组织回复意见治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准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催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凭证事情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形举行汇总综合,对保存的普遍问题举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分在干部羁系事情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凭证干部治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认真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向导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的质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推行职责时,凭证干部治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认真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向导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的质料。
审查机关在核办职务犯法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认真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向导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的质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分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审核考察、巡视等事情中群众对向导干部涉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的问题反应突出的,凭证干部治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分主要认真人批准,可以对有关向导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的质料举行调审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对报告人的报告质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分要增强对本划定执行情形的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向导干部应当凭证本划定如实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视。
第十七条 向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证情节轻重,给予品评教育、限期纠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转达品评或者调解事情岗位、免职等处置惩罚;组成违纪的,遵照有关划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准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遮掩不报的;
(四)不凭证组织回复意见治理的。
不凭证划定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遵照有关划定举行合并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本划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世居留权、恒久居留允许。
本划定第四条所称"配合生涯的子女",是指向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育的不可自力生涯的成年子女。
本划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向导干部自己、配偶、配合生涯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衡宇。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团结事情现实,制订实验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凭证本划定,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现实,制订有关划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规模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凭证本划定,团结各自事情现实,制订详细实验步伐,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认真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宣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向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划定》、2006年宣布的《关于党员向导干部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的划定》同时废止。